【案情概要】
原告葛新言、陆景侠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告某县公安局邮寄了《关于葛新言甲机器设备被盗窃、被损坏的立案侦查申请书》,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出具书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并尽快依法侦查破案。但是,被告某县公安局一直未向原告葛新言作出任何行为。原告葛新言认为被告某县公安局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以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在北京市冠领拆迁律师团队任战敏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向蒙城县公安局提出立案侦查的申请但未予受理,这些证据也得到了被告某县公安局的承认。
【案件意义】
本案经过某县人民法院的审理,以原告葛新言、陆景侠胜诉结案。法院认为原告葛新言、陆景侠诉某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依据法律理由正当,因此判决被告某县公安局对葛新言、陆景侠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今社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屡见不鲜,该案件的胜利给行政机关以警示,也为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借鉴。人民群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侵犯的时候,必须自己的维权意识,不能够以默示的方式纵容这些现象发生,这样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才会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