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任战敏律师,代理安徽省某县行政不作为案,经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陆女士和葛先生是一对夫妻,生活在安徽省某县,靠加工零部件为生。一天,陆女士和丈夫回家时发现家中的机械设备被损坏,部分设备材料丢失,包括40多吨的原材料。遭遇如此明目张胆盗窃,夫妻俩立刻报警,希望警察局能尽快立案侦破。
谁承想,一周后当地公安民警才来到陆女士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5个月公安局都没有给出任何回应,就连是否可以立案侦查都没有回复。
陆女士认为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战敏律师接受委托,为维护陆女士夫妻俩的合法权益将当地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未给予回复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当地公安局辩称:
在陆女士报警后一周就已经有民警上门调查取证,也整理了相关信息。但由于陆女士要求把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所以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不是不作为,而是在审查中。
面对公安局的推脱责任,任战敏律师早有准备,作出如下辩护:
1. 早在2014年4月,陆女士就已经向公安局邮寄了《关于机器设备被盗窃、被损坏的立案侦查申请书》,但时隔5个月,公安局除了初步调查取证以外毫无进展,至今仍未给出能否立案的答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而被告公安局并没有立即展开调查,也没有给陆女士夫妻答复。违反了此条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个月时间已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且该案不需要鉴定。所以被告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陆女士夫妻俩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撰稿:朱嘉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龚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