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1月4日,原告张东玄、毕永荣、陈满和、毕根荣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对包括申请人位于‘安徽省池州市某村’的房屋进行征收的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告于2015年1月4日收到上诉材料后,未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原告与2015年6月23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原告张东玄等四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等两位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冠领团队在接受案件之后,认真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思路。被告以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不明确为由,为自己不予公开的行为辩驳。这种说法无法得到冠领律师的认可,冠领拆迁团队向法院提交四组证据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告贵池区人民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张东玄、毕永荣、陈满和、毕根荣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之后,一直未就相关事宜作出答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法律应当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