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某县因建设“澜沧江苗尾水电站”征地移民安置项目,对当地村民的合法房屋进行征收。原告罗小春、张再琴等十人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就“澜沧江苗尾水电站”征地安置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房屋征收赔偿方案等。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本所周旭亮律师与任战敏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认真研究了相关案情,并拟定了办案思路。本案被告称已经公开了政府信息,以“包保户”的形式进行了宣传。对此,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提出四组证据,证明被告政府公开信息不符合法定要件。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被告云龙县政府应当依据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本案原告公开或者答复的法定职责。故,被告云龙县人民政府是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其次,十名原告申请公开涉案的五条政府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十名原告予以公开其已经制作、获取或保存了的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