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发回重审,先后历经五年。近日,来自内蒙古包头的马晓兵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胜诉判决!
马晓兵家住内蒙古包头市,征收部门因城区改造项目将马晓兵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内,2015年4月28目,征收部门针对马晓兵的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马晓兵认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侵犯了他的的合法权益,遂将征收部门诉至人民法院。
谁承想,这场官司从起诉到上诉,直至申请再审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发回重审,居然经历了五年之久。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决定后,马晓兵喜极而泣,他心里清楚,这次一定要把握住机会。经过再三考虑,马晓兵决定将案件委托给以征地拆迁闻名全国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接下案子后,第一时间赶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多次实地调查取证。随后,两位代理律师汇总证据材料,对案件各抒己见,发现案件的胜诉点。
法庭之上,被告辩称:
一、征收部门对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合法有效,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先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协商一致,故征收部门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产评估机构。
二、《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且已最大程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评估报告评估的价值低于征收补偿方案的价值,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最大程度上保障了马晓兵的合法权益。
三、答辩人的征收行为起始于2012年,故《征收补偿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即便案涉《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也不存在影响评估金额的情形。
面对被告的辩词,冠领律师指出: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因此,征收房屋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第四部分“完菩相关政策措施,妥普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共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登记性质为住宅,但原告马晓兵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将登记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被告征收部门对原告的该实际情况未予考虑,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不符合上述规定。
3.被告征收部门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该征收补偿决定却适用了当时已经废止的2011年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影响了原告马晓兵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一、撤销被告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征收部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