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芸(化名)在浙江省天台县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因为xx区块项目需要征收土地,该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10月24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赵芸认为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锦涛律师代理此案。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赵芸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征收房屋的物权早已转移至被告,而房屋拆除行为是在物权发生转移之后实施的,所以原告对房屋已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也就不是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房屋是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从其父母处继承,依法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被告实施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没有执行权,故被告自行对原告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第三,被告的强拆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据。
经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0月24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