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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公布征收土地公告,以下是公告全文,建议被征收人仔细阅读并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2021年0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1〕67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堡江路,南至堡镇九号沟北侧,西至鱼塘,北至鱼塘。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财贸村石桥5队1218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510.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70平方米。
2、财贸村石桥6队779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9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997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308.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7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征地补偿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相关知识介绍
可以对征收土地公告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公告行为属于公开发布及告知行为,仅仅是将征地批准事项及被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示告知,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征收公告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但是如果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则该征收公告就是可诉的。比如:
(1)没有进行征收公告就直接进行强制征收的行为。如果征收人没有公告就直接强制征收土地,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之后即使再做出了征收公告,其公告也是违法的,当事人在对强征行为提起诉讼时也可以主张征收公告违法。
(2)在征收公告作出后,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前,直接按照征收公告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公告也是可诉的。
律师提醒,原则上征收土地公告不可诉,但当该公告直接侵犯了被征收人的人身或财产权时,该公告就是可诉的。被征收人遇到这种只有公告没有决定就直接征收的行为,要及时诉诸法律,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正身陷拆迁纠纷之中,建议您及时咨委托专业征迁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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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星航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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