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区街道办“剑走偏锋”,委托第三方机构,违法拆除征收范围内李先生的房屋,并认为第三方实施拆除,自己能逃避法律责任。谁料遭遇拆迁后,李先生及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让颇为自得的街道办知道,是打错了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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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道路建设 房屋遭违法拆迁
“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坐拥八景,别号“泉城”的济南要修路。
我们的当事人李先生正有一套房子,被划入此次修路项目的征收范围。修路造福,是民心所向,也是李先生心之所向。只是李先生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相关部门干脆向李先生下发《限期搬离通知》,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限期搬离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
但是判决没几天,房子还是被拆除了。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某区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庭确认二被告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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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责第三方机构 庭审概不认账
不久后,法庭立案、开庭审理此案,区政府和街道办均不承认实施了拆迁行为。
但街道办辩称,委托了第三方拆临拆违,第三方错拆李先生房屋,李先生可向第三方主张民事权益,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并称李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建查处、认定事实清楚,拆除程序合法。
街道办意图以第三方为“挡箭牌”,逃避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漏洞,冠领律师怎能放过,迅速集中力量,果断出击,将街道办作为庭审辩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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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街道办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委托第三方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当由街道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履行了法定程序,故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最终,法庭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街道办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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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拆除 征收部门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从事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第三方的行为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即便事实上确系第三方公司“错拆”,也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