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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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琴颖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商贸经营活动的公司,2016年5月琴颖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室外走廊封作橱窗使用。秦淮区规划局因该橱窗与走廊不协调,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根据该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限拆字[2016]04号拆除通知书,责令琴颖商贸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强拆。

三天后,琴颖公司未自行拆除,秦淮区规划局组织工作人员将琴颖公司的部分橱窗拆除。琴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由法律、法规直接设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循。对于拆除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的主体究竟为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于规划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规划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
从程序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秦淮区规划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秦淮区规划局下发的拆除通知书,仅仅是一种通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规划局依据该拆除通知书,组织其工作人员将琴颖公司的橱窗径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秦淮区规划局于2016年6月20日拆除琴颖商贸有限公司橱窗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提醒:
在遇到强拆案件时要注意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 秦 佳
类型:C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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