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土地所有人的土地被征收所进行的物质补偿即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也就是农民口中的“卖地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D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耕地的补偿费计算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
2.非耕地的补偿费计算标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①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计算,征收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②征收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③征收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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