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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拟征集体土地474亩用于开发建设,相关村民请关注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07 16:08:56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需将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留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 31.6383 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征地公告】广州南沙区拟征集体土地474亩用于开发建设,相关村民请关注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黄阁镇留东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工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31.6383公顷(合474.57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留用地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公告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征收知识科普:

  失地保险是什么?土地被征收后,未给失地农民上失地保险怎么办?

  失地保险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系地方政府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而采取的保障政策,符合相关要求的农民参保失地保险,到了一定年龄以后就可以享受相关的权益。失地保险缴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一般由征收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个人事实上不额外缴费。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见,为失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是征收法律关系的框架下,征收单位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为失地农民缴纳失地养老保险,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将征收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缴纳失地农民保险费用的职责。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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