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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环翠区超6公顷土地,每公顷补偿137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30 09:25:30 字体: [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南曲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威海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西苑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曲阜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山东威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环翠区超6公顷土地,每公顷补偿137万元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至地块3均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环翠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0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位于统一南路东、曲阜集贸市场南;面积:6.0746公顷,其中:农用地6.0746公顷(耕地0.4781公顷、园地0.7632公顷、林地4.66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59公顷、其他草地0.0244公顷)。

  地块2:位于统一南路西、凤巢路北;面积0.1217公顷,其中:农用地0.1217公顷(园地0.00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0公顷、其他草地0.0512公顷)。

  地块3:位于统一南路西、桃威铁路北;面积0.08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850公顷(耕地0.05450公顷、园地0.02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威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37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37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威海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南曲阜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南曲阜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41.3293万元。由西苑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南曲阜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股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科技创新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合作社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威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威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征地小课堂:

  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承包户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对于那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获得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具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为土地被征收就丧失生活来源。因此,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地,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获得补偿。除此之外,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也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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