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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说法:转让农村房屋后遇到拆迁,房屋补偿款归谁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2-17 09:28:24 字体: [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转让或买卖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外村人口的,很可能出现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问题,买卖双方的权益都无法保障。那么,如果转让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遇到拆迁,房屋补偿款该归谁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冠领律师说法:转让农村房屋后遇到拆迁,房屋补偿款归谁

  2005年,浙江杭州某村村民马先生经与外村人周先生协商,同意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近70万的价格转让给周先生,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两人还约定,如果房屋后续遇到拆迁,相关补偿利益全由受让人周先生享受。

  12年后,该房被划入征收范围,马、周二人经商议,另行达成分配协议,约定转让人马先生可分得20%的拆迁补偿利益。事后,因马先生反悔,双方再次为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关。如果房屋购买人系非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本案案情可知,房屋受让人周先生并非本村村民,他与马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即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面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问题。

  但由于案涉房屋已转让多年,马先生在交付房屋后已取得相应对价,周先生也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即便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双方后续就补偿利益分配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马先生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再毁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周先生有权要求马先生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履行补偿利益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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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