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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罗庄区拟征三个地块用于项目建设,每公顷最高补偿127.5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27 16:36:25 字体: [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山东临沂罗庄区拟征三个地块用于项目建设,每公顷最高补偿127.5万元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傅庄街道东店子村土地、西至五里河、南至三元路、北至傅庄街道东店子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店子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沂蒙村、沈牌子村、常旺村土地、西至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沈牌子村土地、南至高都街道冉庄村、常旺村土地、北至罗程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沈牌子村、冉庄村、常旺村、沂蒙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高都街道西高都村土地、西至高都街道沂蒙村土地、南至高都街道沂蒙村土地、北至高都街道沂蒙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沂蒙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高端装备制造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地块3拟用于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傅庄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1月23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IV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征地小课堂

  “外嫁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拆迁利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所以在“外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原村,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的情况下,也就是“外嫁女”承包地在征收前没有因其外嫁被收回或“外嫁女”没有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外嫁女”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撰稿人:姚晓婷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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