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说法:未办收养手续的养子能否分得拆迁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可能面临家庭成员资格认定的难题。特别是对于那些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却实际共同生活多年的“养子女”,能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有时会成为争议焦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二十年前的一个冬夜,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在回家的路上,听到巷口传来微弱的啼哭声。循声望去,一个裹着单薄襁褓的婴儿被遗弃在纸箱里,小脸冻得通红。看到这个孩子,夫妻俩顿时心生怜惜,便将他抱回家中。尽管经济并不宽裕,但他们省吃俭用,将小张抚养长大,供他上学,视如己出。然而,由于张先生夫妇已经生育了3个孩子,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夫妻俩始终没有为小张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
2024年,张先生家的老宅面临拆迁。按照政策,拆迁补偿款高达数百万元,本应是一家人改善生活的契机。然而,拆迁方在审核补偿对象时,以小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在产权证或户口本上”为由,拒绝将其列为拆迁补偿对象。张先生夫妇焦急万分,他们不明白,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为何在法律上竟成了“外人”?
本案的核心是“成员资格的实质判断”。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遵循“综合认定”原则,即成员资格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单一因素,而应结合户籍关系、实际居住情况、生产生活联系以及是否履行集体义务等多重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因此,“事实收养+长期居住”一般情况下可构成取得成员资格的充分条件,不因程序瑕疵而否定实体权利。小张虽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户口在册且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已形成事实上的成员关系,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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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